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 账 户
第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
(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的名义列示在持有人名册上。
第九条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发送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明细数据。
第三章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第一节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处理
第十条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发送的成交数据,将相应证券从出借人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账户。
第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出借成交结果和证券划转指令,按照以下顺序分类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一)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
(二)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
(三)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
(四)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同属转融通证券出借成交结果,或属于同一类证券划转指令的,本公司按照转融通证券出借成交结果的成交序号或证券划转指令序号依次进行证券划转处理。办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手续当日,同时需要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和充抵转融通保证金证券的证券划转处理的,本公司首先依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和充抵转融通保证金证券的证券划转手续,之后再依次办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的证券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转融券券源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划回用于转融券券源的自有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六条 出现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实际划付证券数量多于应付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由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出现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实际划付证券数量多于应付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由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回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转融券权益补偿证券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证券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账户。
第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在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第二十条 本公司在收到成交结果和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对该笔证券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二节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资金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转融资资金、支付转融资费用、支付转融券费用和权益补偿资金、支付转融通违约金以及调账划转资金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和权益补偿资金、支付违约金以及调账划转资金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资金交收账户或其对应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资金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资金划转指令。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后不可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日间,对符合要求的资金划转指令进行实时划转处理,且只对对应资金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资金大于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则对该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涉及的权益处理,按照本公司现有普通证券账户的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按照本公司现有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为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通保证金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适用本公司担保品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附件“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特别列示的,适用现有收费标准。
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发展状况,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相关收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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