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中国自古以来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我国古代的调解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记载,调解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民间调解、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新中国成立后,借鉴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
1989年6月17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在总结人民调解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8月28日《人民调解法》正式颁布。
近年来,在建构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现行的调解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商事调解。
1、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刑事公诉除外)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2、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4、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一般的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主持的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如公安、劳动、国土、城建、工商、行业监管部门等)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5、商事调解。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商事而产生纠纷,自愿申请通过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
6、行业调解。行业调解是指行业性纠纷在行业协会的主持下,通过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促进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并最终促成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模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通过协会网站上的在线申请平台接收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网址为:http://www.sac.net.cn/hyfw/zqjftj/zx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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