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梁某通过12386热线反映:其于2015年1月14日14时57分39秒,通过电话委托以10.78元价格下单买入明牌珠宝(002574)200股。之后从交易系统查看当日的交易记录,却未显示其购买该股票的成交记录。拨打营业部电话询问,被告知其购买的时间处于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因其买入价低于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79元,故无法成交。但梁某对此并不认可,其认为是营业部的交易软件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成交,要求该营业部给予合理的解释与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
12386的话务员接到梁某的投诉后,当即向梁某解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明确规定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但梁某表示这个规则不合理,而营业部就以此为借口拒绝承认是营业部软件导致其不能成交的问题,强烈要求处理其投诉问题。
协会将梁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通过电话向梁某解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但梁某不听。梁某也不愿意到营业部面谈,也不接受营业部上门拜访,也不听解释,再后来拒接营业部电话。
协会联系梁某,向其解释深交所交易规则,梁某根本不听解释,坚持认为是营业部的软件问题。协会询问梁某是否申请调解员调解,其表示会考虑申请调解员调解。协会告知梁某应在协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不愿意申请调解员调解,协会就终止调解。梁某表示明白。后梁某未在协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调解申请书,调解终止。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是投资者不熟悉交易规则而发生的。很多投资者听到他人在股市赚钱后就跃跃欲试,事先没有学习有关炒股的基本知识,也不了解基本的交易规则就匆忙进入股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4.2明确规定:“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3.5.2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由于梁某是在14时57分39秒以10.78元下单买入的,因此处于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而当日梁某买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79元,根据上述规则,梁某的买入价低于收盘价,因此不能成交。
本案的启示:投资者在进入股市前,应先熟悉有关的基本交易规则;对于营业部来说,应大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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