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欣泰”股票退市的问答
“欣泰电气” 于2016年5月23日因拟披露重大事项停牌。2016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依法处罚,该股进入退市程序,并于7月12日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股票简称调整为“*欣泰”。现就投资者关心的有关该股退市问题进行专题解答,供投资者参考并敬请注意交易该股的风险。
一、欣泰电气案情严重吗?违法事实是怎样的?
答:欣泰电气于2015 年7月14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6]8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显示,公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违法事实主要包括: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违法具体内容请关注欣泰电气2016年7月8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的内容。
二、欣泰电气退市进程是怎样的?
欣泰电气退市进程按时间顺序大致包括:
(1)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已披露);
(2)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自7月12日复牌起算);
(3)深交所作出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4)公司等待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届满;
(5)深交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6)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
(7)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欣泰电气股东是否还有交易机会?
欣泰电气股东在公司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还有两段交易机会:
(一)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欣泰电气股票自2016年 7月12日复牌后,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本所自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1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进入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4.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13.4.1条第(十二)项规定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的,本所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4.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13.4.1条规定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且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自本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四、欣泰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后,是否能重新上市?
为规范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办法》”)。
《重新上市办法》针对创业板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重新上市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另外,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其影响无法消除,也无法纠正,不符合《重新上市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要求。
可以预计,欣泰电气在暂停上市后无法恢复上市,在终止上市后无法重新上市。
五、欣泰电气股票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答:欣泰电气于2015 年7月14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由于2015年11月27日、12月10日公司通过巨潮网分别披露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4)和《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8),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后改为每十五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7号),并于2016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因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存在暂停上市风险,自2016年6月2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6]8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2016]5号),公司股票将于7月12日开市起复牌交易,公司将持续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六、深交所下一步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及时作出暂停上市决定
本所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退市风险提示,依法、及时作出是否暂停上市决定。
(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所将配合证监会做好有关落实中介机构责任的制度安排,督促保荐机构按照先行赔付的原则对适格投资者进行补偿。目前,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已发布公告,兴业证券使用自有资金5.5亿元人民币设立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请投资者持续关注欣泰电气、兴业证券的后续公告,积极主张自身权利,本所也将持续督促欣泰电气、兴业证券履行相关义务。
预计近期相关媒体报道、投资者的投诉、咨询会增多,我所将做好接待、回复等工作。
(三)针对性地做好交易期间风险警示工作
为加强欣泰电气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在2016年7月12日欣泰电气股票复牌交易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间,将欣泰电气证券简称调整为“*欣泰”。欣泰电气证券代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不变。
本所会员部已及时对外发出《关于调整欣泰电气证券简称的通知》、《关于做好欣泰电气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等内容,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加强针对性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交易。
(四)传闻澄清和交易监控工作
我所将持续做好对公司市场传闻、股价走势的实时监控工作,如发现需澄清的市场传闻,或股价走势出现异动的情况的,我所将督促公司及时发布澄清或说明公告,并在公告中进一步提示退市及相关风险。我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如有重大异常情况,将上报监管部门处理。
(五)强化剩余募集资金管理
本所将督促公司、保荐机构严格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监控,严防资金被转移风险,以便于后续投资者赔偿等相关维稳工作的开展。
七、问:欣泰电气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根据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6年7月9日披露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情况的公告》:
兴业证券在2016年7月7日,欣泰电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正式决定出资5.5亿元人民币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并发布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情况的公告》。公告对拟设立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基本情况、赔付对象、赔付范围的确定和赔付金额计算的原则进行了说明。
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成立时,兴业证券将在基金设立公告中公布正式赔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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