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既有可能因杠杆效应获得放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因杠杆效应而遭受放大的损失。
假设投资者融资买入了某只证券,该证券的价格与一路上涨,那么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就会放大,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一路下跌,那么,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产生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
同样,如果投资者是融券卖出某只证券,该证券的价格与预期一致出现下跌,差价收益就会被放大,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如果证券价格出现了上涨,那么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上涨而产生的损失,还要承担融券的费用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案例说明:
假设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有10,000元的现金,保证金比例为50%,标的证券为成份股A股票。为简化计算过程,假定所有交易满仓操作,投资者可融入资金或证券市值20000元,交易成本、息费成本忽略不计,收益与风险对比见下表 :
二、强制平仓风险
在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与证券公司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等情况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在强制平仓机制启动的情况下,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担。如果平仓后仍无法全额归还债务的,将被继续追索。
目前,单笔融资(融券)债务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起始时间从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开始计算;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为平仓线。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双方已就投资者可能被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强制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等事项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投资者对合同中涉及的债务期限、追加担保物的时间与数量,警戒线与平仓线等内容,应予仔细阅读理解。
三、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除了证券交易的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还需向证券公司支付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
目前,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是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加一定的浮动利率计算而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年化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由证券公司确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高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证券公司调高浮动利率(费率),将会导致投资者的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也相应地提高,即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四、通知送达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及时间,向投资者发送关于投资者信用账户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重要通知,如标的证券范围调整、融资融券利率费率调整、追加保证金、平仓等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填写的各种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如果因为联系方式的虚假或因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导致投资者未及时获得融资融券通知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投资者承担。
五、备注
以上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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