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沪、深交易所从2015年6月1日起,不再实行原专业债券投资者、风险警示债投资者、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统一合并归类为“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即:取消债券风险警示制度、原债券专业投资者标准,均统一合并归类为“合格投资者”。
二、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其中,公众投资者不需申请开通。
三、合格投资者权限开通要求
四、合格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交易范围规则
续上表
备注:上述为交易所现行交易范围规定,后续更新情况请以交易所公布的交易范围为准。
0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