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侵害着社会中每个合法公民的利益。
“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它与其他各种“上游犯罪行为”——比如走私、贩毒、贪污贿赂、恐怖活动、金融诈骗、黑社会——是密切相关的。需要“洗”的钱一般都是犯罪所得。通过洗钱,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此外,洗钱的猖獗会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二是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三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如果一个国家洗钱盛行,大量的“黑钱”在金融市场上流转,显然是一种经济病态,投资者不可能没有安全顾虑。
洗钱的危害还远不止这些,它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加剧国家间的贫富差距。在国际社会严厉打击洗钱行为的大背景下,我国不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任由洗钱罪行滋生,那无疑会损害政府声誉,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因此,反洗钱是我国政府、金融机构和每个合法公民都应当尽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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