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介绍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方式,转让流程和交易规则。
一、账户及参与条件要求
1、账户要求: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含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2、备注
1)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13年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自然人投资者等,如不符合以上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2)投资者须在营业部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3)对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或者满足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条件的投资者,营业部给予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投资者于开通权限次交易日起即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4)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转托管手续。
二、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方式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方式分为协议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目前只有前面两种方式,后续转让方式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2、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三、参与流程
客户持有股份转让账户或深圳A股账户,至开户营业部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且需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后,可以在对应股票转让日的交易时间通过网上交易、手机交易和柜台交易等方式选择对应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申报。
四、协议转让方式
1、协议转让申报类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A、意向申报,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B、定价申报,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C、成交确认申报,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2)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3)主办券商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2、协议转让成交模式
协议成交模式有点击成交、互报成交和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
1)点击成交
A、概念:点击成交,是指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模式。
B、成交规则:
a、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b、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注:约定号为1-999999之间任一整数数字】
c、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
d、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e、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2)互报成交
A、概念:互报成交,是指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模式。
B、成交规则:
a、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b、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
A、概念: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是指系统对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可以匹配成交的模式。
B、成交规则:
a、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逐一进行匹配成交。
4、即时行情揭示规则
1)判断某股票是否实施协议转让的方法:
通过个股实时行情界面-类型,看是否有标注"协议转让"。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天公布当日的所有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交易单元名称等。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五、做市转让方式
1、申报类型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板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2、做市转让成交规则
1)撮合时间: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
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3)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4)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5)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的限价申报之间不能成交,做市商的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3、即时行情揭示规则
1)判断某股票是否实施做市转让的方法:
通过个股实时行情界面-类型,看是否有标注"做市转让"
2)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六、常见问题
1、客户表示自己昨天早上在9点58分委托9.68元卖出430238,在11点多委托9.58元委托卖出都没有成交,但是该股票在早上10点10分有9.68元成交,下午有9.7元成交,想咨询自己为什么无法卖出?
答:根据做市转让的成交规则: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该账户的委托记录中,卖出价9.68元、9.58元均已“到价”,符合与做市商成交的条件,但如果有其他投资者与客户以同一价格卖出但时间早于客户,或卖出价格低于客户,则其他投资者的委托单将优先成交。
例如:做市商买入价格为9.7元,客户A卖出价为9.58元,客户B卖出价为9.55元(或卖出价同为9.58元但时间早于A),则先与B成交,成交价为9.7元;若成交后有剩余未成交买入数量,再与A成交,若没有,则B的委托无法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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