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一定要先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案情简介:
某期货营业部客户陈某反映:2014年12月1日9:07,营业部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就强行平仓24手豆油Y1501。其认为营业部违规操作,请求协会主持公正。
调解过程及结果:
协会将陈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并告知营业部未通知客户就强行平仓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要求其向陈某解释清楚,妥善解决投诉。后营业部向陈某解释,因11月28日外盘暴跌,12月1日开市后豆油行情直逼跌停板,陈某风险率骤增,其保证金已低于交易所的标准,公司风控人员为有效控制风险就采取了强平措施。营业部就强行平仓前未通知陈某向其道歉,并就其损失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且给予手续费优惠,吴某对处理结果满意。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中,营业部未通知客户就强行平仓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根据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交易进行中期货公司对客户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及强行平仓通知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发出: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查询系统、同步录音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交易系统、报盘行情系统等方式。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六条的约定,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应按约定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减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启示: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一定要先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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