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开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开户实名制审核义务,要在开户前督促投资者认真阅读《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列示的有关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内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账户实名制要求以及违规可能承担的相应后果,严禁为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或提供其他便利。
二、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期货公司应当对名下开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进行全面自查,重点为:(1)存量账户是否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的情况;(2)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的情况;(3)是否存在开户后相关证券投资产品并未依法成立,而证券账户在使用的情况;(4)需要说明的其他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的情况。相关机构应当于7月底前以法人为单位向我公司书面报送加盖法人公章及合规负责人签章的自查报告并一并提交报告电子版,逾期不报或存在瞒报漏报情况的,我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存量证券账户使用、暂停新开证券账户等措施。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账户使用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严禁为投资者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各证券公司应当结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证券账户使用情况的检查,采取适当手段防止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规情形的发生,确保账户实名制的有效落实。
四、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以及我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要求申请开立及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对于发现并查证属实的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我公司将视情况对所涉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措施,对所涉投资者采取禁止新开户等措施。
五、我公司近期将组织开展对证券公司账户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我公司将采取禁止新开证券账户、限制存量账户使用等自律管理措施。
联 系 人:王航、申丁南、王赫
联系电话:010-50938730、50938727、5093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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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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