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华谊嘉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依法对珠海中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珠海中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锦钟、宋建明、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网站)
上述案件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刘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华谊嘉信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假记载,且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100%股权给关联人陈某勇实际控制的企业,但未在相关公告中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证监会将依法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持续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类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