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式发起纠纷调解申请
一般而言,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纠纷调解申请分为一方当事人申请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当事人提出纠纷调解申请的,应向投服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纠纷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必要材料。当事人是投资者的还应提供证券期货开户信息材料;聘请代理人的,应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与调解有关的交易材料和证明材料等。
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投服中心会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备的,投服中心会提示当事人补充材料;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完备的,投服中心会当日进行纠纷登记。
二、纠纷审核、征询及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的,在对纠纷进行登记后,投服中心会审核纠纷是否属于调解范围。属于调解范围的,投服中心会在2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征询意见。由于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基本原则,经征询,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投服中心会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受理的答复,并向当事人发送调解受理通知书;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投服中心会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在对纠纷进行登记后,投服中心会审核纠纷是否属于调解范围。属于调解范围的,无须经过征询环节,投服中心可直接受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发送调解受理通知书。
如纠纷不属于投服中心调解受理范围,投服中心不予受理,并会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选择调解员及申请调解员回避
根据纠纷的事实、争议、标的额、法律关系等因素,调解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标的额较低或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较大、标的额较高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纠纷。
在纠纷受理后,投服中心会向当事人提供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纠纷由1名调解员进行,双方当事人应自收到调解员名册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投服中心指定调解员。适用普通程序调解的纠纷由1名或3名调解员进行,采用3名调解员时,双方当事人应自收到调解员名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投服中心指定1名调解员。第三名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投服中心指定。若当事人以上期限内未能选定调解员的,由投服中心指定。
当事人在收到调解员选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认为调解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员回避。投服中心会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调解员回避的,按照上述程序另行确定调解员。
四、纠纷调处流程及期限
当事人选定调解员后,调解员可正式开展调解纠纷工作。调解员可以通过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电话、视频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可以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也可以决定不接受调解方案。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从其机制。
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员应当自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员应当自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期。调解过程中另行确定调解员的,调解期限自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投服中心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调解协议效力保障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或者向相关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手续。通过司法确认、公证或者仲裁程序使调解协议获得相关效力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