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举行第五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暨典型案例研讨,三是证监会严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整治市场乱象。
一、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少计84,024,823.49元,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水渔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中水渔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17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马淑芬于2016年1月5日至6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发展)股票27,531,889股,累计卖出1,155,960股,净买入26,375,929股。其中,2016年6月6日收市后马淑芬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西藏发展已发行股份的5.0007%,马淑芬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且于6月15日,马淑芬再次买入“西藏发展”398,901股,持股比例达到西藏发展已发行股份的5.15%。马淑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期间,马淑芬曾于6月7日委托代理人联系西藏发展告知持股相关信息,但因材料准备不充分等原因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6月14日西藏发展发布了马淑芬持股达到5.0007%的股权变动提示性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披露日期为6月21日。鉴于马淑芬有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意愿,未危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无操纵市场等负面影响,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马淑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及在限制期违法增持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对其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内交易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施建洪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泉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无锡市新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峰管业)100%股权的交易对方之一,且时任新峰管业副总经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建洪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及“陈某娟”账户买入“龙泉股份”78,100股,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高度吻合,构成内幕交易,没有违法所得。施建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施建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二是莫家元系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合力)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莫家元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安徽合力”19,700股,没有违法所得。莫家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莫家元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钟湉于2014年3月至调查期间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渠道经理,2015年3月26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钟湉在国信证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用“薛某琼”“王某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没有违法所得。钟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钟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近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在内地举行第五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通报深港通开通一年来两地执法工作情况,并就双方重点推动的执法协作事项进行了研究:一是全面总结市场监察信息互换、案件跨境协查机制的运行情况;二是深入探讨互联互通机制下投资者身份识别、穿透式监管、涉及两地上市公司的案件协查等问题;三是交流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线索的工作经验。会议还对持续推进两地执法人员交流、联合培训等常态化工作安排进行了研究。
为进一步提升两地执法协作水平,同期举办了2017年典型案例研讨培训班。来自中国证监会的70余名调查骨干和香港证监会的30多名资深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执法人员围绕近期查办的违规披露、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典型案件,共享了执法难点及应对机制、策略和经验。培训班还邀请美国证监会执法专家介绍了美国市场的最新执法情况。
2017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依法开展各类跨境执法协作事项139件,在香港证监会等境外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下,高效查办“雅百特”财务造假等重大跨境违法案件,对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地监管机构在跨境执法合作中的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下一步,两地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监管协作机制,积极拓展协作广度与深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两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 近日,证监会查处了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以虚构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外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业务收入,粉饰财务报表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经过细致缜密地调查和审理工作,通过对涉案主体复杂业务和资金往来的抽丝剥茧、层层深挖,我会查明,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巴基斯坦旁遮普省木尔坦公交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达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达73%,2016年前三季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约20%。上述虚假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及三季报公布,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案是我会查处的一起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由于本案违法事实涉及境外项目,我会及时启动跨境执法合作程序,向巴基斯坦、香港、美国等境外监管机构提出执法协助请求,境外监管机构向我会提供的证据与我会在境内掌握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我会查实认定了雅百特公司的违法行为,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目前,我会已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签订了监管合作备忘录,持续加强证券期货领域的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互换,执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雅百特案反映出上市公司实施跨境财务造假的新动向,该案的成功查处表明,在跨境执法协作框架下,任何违法行为都难逃法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应当事人要求,本案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召开了听证会,我会依法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复核。综合我会已经查明的当事人虚构参与木尔坦项目的有关事实证据,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决定不予采信。
雅百特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会决定,对雅百特处以《证券法》规定的顶格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永处以30万元顶格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本案涉及中介机构涉嫌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我会将严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本案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关事实,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将不断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对财务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从严执法,治理市场乱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