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系统性投资者教育体系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加强基础金融教育的投入,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国民的金融素养,扩大金融知识的普及范围,从而促进投资者素质的整体提升。
(2)建立行业标准与合理的激励制度,调动金融机构开展投教工作的积极性是提升我国投教工作效果的重要环节。
(3)鼓励财经媒体为主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投资者教育服务创新,第三方机构能有效提高投资者教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可促进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
成熟资本市场和新兴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均表明,投资者教育是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的基石,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实现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的有效途径。但是,投资者教育各相关主体各自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使得投资者教育工作更有效率;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如何构建一个更合理的国民教育体系,才是投资者教育最有效率的长效机制?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我国证券投资者教育的效率分析与制度建构》课题组(简称“课题组”)对这些问题展开了研究。
为了使研究具有实证的基础,从2016年开始,课题组连续两年组织了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第三次全国性调查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之中,以取得完善投资者教育工作效率机制的第一手资料。课题组认为,投资者教育涉及到投资者与投资者教育工作者之间的互动,对投教工作效果的分析必须将投资者(受教育者)与投教工作者(施教者)结合起来,从投资者教育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两个视角进行研究。基于此,该项调查分别设计了《投资者教育情况调查(投资者部分)》和《投资者教育情况调查(投教工作者部分)》两份问卷,这也是国内外学术界首次从供需双方的视角研究投资者教育问题。调查内容涵盖了投资者和投教工作者的基本情况,我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现状、效果以及投教工作中的痛点和难点等,旨在全面了解目前我国投资者教育的效果,发现投资者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投资者教育体系。
课题组把投资者教育的内涵界定为三个基本维度:(1)提高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2)向市场参与者充分揭示资本市场投资活动的风险;(3)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具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或者潜在损失)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基于此,课题组将投资者和投教工作者以及他们所处的宏观环境视为一个整体,从投资者接受投资者教育前后的投资技能掌握、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行为理性程度和平均收益率情况等分析了我国投资者教育的效果。问卷调查采用在线访问方式,共收回问卷12043份(个人投资者问卷5895份、投教工作者问卷6148份)。依照统计学标准以及调查问卷误差控制与问卷筛选机制,最终确认有效问卷10939份(个人投资者问卷5437份,投教工作者问卷5502份),有效率为92.23%和89.49%。根据文献,这是迄今为止关于投资者教育规模最大的问卷调查。课题组利用SPSS 23.0软件对问卷进行了信度和效度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问卷的信度和结构效度良好。
课题组对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并形成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下面是报告的一些基本结论和要点。
1、我国个人投资者专业金融素养不足,专业金融素养得分未达及格线标准。
调查显示,我国投资者的投资年限较短,超过一半的受访者投资年限低于5年,其中1-3年的占比最高(24.20%),这与目前我国投资者中青年化的情况相契合。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规模主要集中在10万-50万元,且随资产规模扩大,银行存款比例逐渐下降,股票投资比例逐渐增加,表明资产越大的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参与度越高。在金融素养方面,受访者的基本金融素养平均分为76.30,80分及以上占比为67.1%,表明我国投资者的基础金融知识掌握较好。但专业金融素养平均分仅为48.78,60分以下占比达52.2%,表明我国投资者的专业金融素养不足,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投资者教育工作确能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技能和维权意识。
调查数据表明,62.2%的受访者表示,投资者教育对于提高受教育者的投资收益具有积极作用,其中,15.2%的受访者在接受投教后投资收益有较大幅度提升(年化收益率增长超过10%),47.0%的受访者表示投资收益有小幅增加(年化收益率有增长但不超过10%)。同时,投资者教育的效果还表现在其他几个方面:(1)提升投资者的信息查询、技术分析等投资技能,其中提升最明显的是对交易软件的自主使用(占比达74%);(2)提升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接受投资者教育后,“一般不阅读相关协议”的投资者比例从21.3%下降至8.4%,“逐条认真阅读相关协议文书”的投资者比例从18.5%上升到39.1%,这从一个维度反映出投资者维权意识显著提升。同时,投资者对自身和各机构的权利义务、维权途径等也更加清晰(均提升20%以上)。(3)提升投资者的理性程度。接受教育后,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对“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84.7%)、“标的产品基本面”(77.0%)等方面的考虑增加了,且平均换手频率为5天及以下的投资者占比大幅下降,从之前的23.5%下降至11.9%,表明投资者教育会明显减少投资者的短期交易行为,促进投资者的行为理性。
3、我国投资者接受金融教育起步时点晚,投资者教育资源利用率低。
我国投资者接受金融教育的时点晚,基础金融教育不足,金融素养的早期培养严重欠缺。调查显示,初中(含)以前接受过金融教育的投资者仅占2.7%,大多投资者获取金融知识主要靠大学期间的金融课程学习(50.8%)和自学(37.9%)。在投教资源利用方面,投资者对各类机构开展的投教活动的参与度均较低,“一行两会”的参与率只有19.7%,证券(基金)业协会的参与率为25.2%,参与度最高的是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投教活动,其比率也仅有41.6%。此外,投资者普遍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来接受金融教育,实体投资者教育基地的接触率不到50%。从投资者教育的实施主体和接受教育的渠道来看,目前的投资者教育资源利用率较低,未来亟需整合市场中的投教资源,以提高我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整体效率。
4、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主体结构不合理是目前投教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无论是投资者(受教育者)还是投教工作者(施教者)均认为,目前我国投教工作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主体结构不合理。投资者对其合理程度的评分为3.24分(5分为最高分),投教工作者对其合理程度的评分为2.95分(5分为最高分),表明现有投教主体资源的配置与投资者和投教工作者的期望配置有较大差异。
课题组一直在关注投教工作的主体结构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的投教资源主要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会员单位和行业组织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分别投放的,数据也显示,投资者对于各金融机构开展的投资者教育的参与率为最高,“参与过”或“知道”金融机构开展的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受访者比例很高(分别为41.6%和49.3%),但是令人关注的数据是,投资者对金融机构开展投教活动的认可度却很低(仅为24.5%),投资者对金融机构作为投教主体的有效性评价在各主体中也是最低的( 76.5%)。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课题组对于具有市场利益的金融机构作为投教工作主体的公信力的推论相吻合。此外,这也可能与金融机构过度承担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责任,而其余主体的投教资源投放不足,投资者教育的供给与需求存在明显错位相关。
调查还聚焦于发现金融机构开展投教工作的推动力问题。关于证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投教工作的动力,在2016年的调查问卷中,排序第一的是“合规与监管的强制性要求”,但2017年调查排序第一的则是“对公司发展和业务开展有直接帮助”,部分受访投教工作者也认为“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能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带来积极的影响,建立和客户之间的信任”。这表明证券(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已经逐步认识到投资者教育能给金融机构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好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金融机构开展投教活动内在积极性有所提高。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在金融机构开展投教活动与其业务目标是否存在冲突方面,超过七成的受访者均认为或多或少地存在冲突,仅有不到30%的受访者认为完全不存在冲突,且有23%的投教工作者认为金融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其实并没有内在动力。在具体的“冲突点”上,认为投资者教育“促使投资者减少短线操作,导致其交易量和佣金下降”的冲突最为明显。这可能是制约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效率提升的内在因素之一。
课题组研究表明,投资者教育是一个国家战略,要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整体效率,应形成一个以提升国民整体金融素养为目标,以国民教育为基础,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教育为补充,第三方机构教育为辅助的投资者教育体系。
调查数据表明:(1)投资者与投教工作者均赞同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投资者教育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需要超越个人经济利益的政府充当实施主体。从受访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认为小学、初中和高中以及大学应该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呼声极高,其中对在大学中加强金融教育的呼声排在第一位。从受访投教工作者的角度来看,95.6%的投教工作者认为应该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超过50%的投教工作者表现出“强烈赞同”的态度。(2)金融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虽然存在利益冲突和内在动力问题,但仍是投资者教育工作最重要的平台和力量之一。调查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投资者所接受的投教活动方面,证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投资者教育活动的比例依然是最高的,这是因为我国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有丰富的投资者教育资源,并直接与投资者接触,所以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天然平台。(3)财经媒体具有成为投资者教育第三方机构的天然优势。本次调查还关注了第三方机构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调查表明,以教育科研机构和各类媒体为主体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投资者教育具有手段灵活、形式多样等特点,而且其公正性更高。相较于教育、科研机构,财经媒体更贴近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立场,更熟悉监管者动向,更富市场运营经验,更能显示作为投教第三方机构的天然优势。调查数据显示,投资者“知道”电视台、报纸和网站等各种媒体开展过投教活动的比例为45.6%,认为“应该由其组织”投教活动的比例为34.6%。各种媒体尤其是财经媒体,作为财经信息的传递者和解读者,具有成为投资者教育第三方机构的平台优势,并能根据不同知识水平的投资者群体进行针对性教育,即能进行投资者教育分级。但当前媒体在投资者教育方面的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实际“参加过”各种媒体投教活动的受访者占比仅为23%,说明作为第三方的媒体在投教工作中作用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课题组认为,在投资者教育多元主体结构下,各主体应依据角色定位和自身比较优势,在投教内容上各有侧重,选择恰当的投教时机和投教渠道,实施适当内容的投资者教育。
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多主体参与、形成系统性的投资者教育体系是投资者和投教工作者一致认同的未来投资者教育主体结构发展方向。合理构建投资者教育体系,还需要各投教主体结合自身相对优势,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选择投教内容和时机,以提高投资者配合度为目的完善投教渠道,发挥各主体的协同作用。(1)投教体系应注重基础金融知识的长期教育,重点提高投资者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与投资风险揭示,侧重个人财富管理与投资策略知识教育,加强在维权行权和法律知识普及方面的教育。在投教渠道方面,可结合受教群体的不同特点,适当将参观投教基地等纳入常规教育实践中,以加深投资者对现实投资环境的理解。(2)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重点进行维权和行权方面的投资者教育。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的投资者认为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作为投教主体,在提高维权意识方面的作用“非常有效”和“有效”,且在改善与提高投资者行为理性程度方面比其他各投教主体表现更好。因此,在开展投资者维权和行权方面的教育,以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推进为主,金融机构为辅,可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的比较优势。(3)在投教时机方面,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重点在大事件或新政策后开展投教活动,充分进行证券、期货等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在投教渠道方面,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应发挥在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的优势,要擅长使用网站、QQ/微信/论坛类新媒体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4)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直接接触最为频繁,适合在产品购买和交易时开展投资者教育。就投教内容而言,应侧重投资风险揭示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方面的教育;在投教渠道选择上,金融机构应巩固现场讲座和座谈这一优势渠道,同时加强对网站和电视、广播等媒体的渠道建设。(5)第三方机构应充分利用其传媒优势,进行风险揭示和维权知识等方面的长期性投资者教育,充分发挥作为系统性投资者教育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在投教时机方面,应主要在新产品、新政策、大事件后进行投教。在投教内容的选择上,应将投资风险的揭示作为其重点内容,适当加强投资者权利、维权方法和普及证券、期货基础知识的教育。在投教渠道上,应该充分发挥其在电视、广播和书籍报纸等传统媒介上的优势。
课题组认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建立需要协调各方力量,最终做到以系统性投资者教育体系的建立来推进投资者教育的拓展和深化。
调查结果显示,构建系统性投资者教育体系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加强基础金融教育的投入,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国民的金融素养,扩大金融知识的普及范围,从而促进投资者素质的整体提升,这是提高投资者教育整体效率的治本之道。(2)建立行业标准与合理的激励制度,解决金融机构参与投教的内在动力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金融机构具有与投资者直接接触的优势,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平台,调动其开展投教工作的积极性是提升我国投教工作效果的重要环节。(3)鼓励财经媒体为主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者教育,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资源开展投资者教育服务创新,第三方机构作为系统性投资者教育体系的辅助,能有效提高投资者教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可促进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
(本文为《我国证券投资者教育的效率分析与制度建构》课题组报告,执笔:李建勇、彭倩。特别感谢广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及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广发期货等公司对本次调查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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