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六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二是证监会就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证监会通报2017年上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四是中国证监会与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五是证监会通报2017年上半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进展情况,六是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1日,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53家单位反馈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流动性风险是现阶段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稳健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管理规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基金业务的结构脆弱性,促进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相应调整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管理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共10章41条。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了专门规定。
考虑到行业落实法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为确保法规平稳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管理规定》是我会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问题为导向,着力防范化解当前基金行业所面临的突出风险。《管理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底线要求,关键在于后续的落实与执行,核心是基金管理人自我风险管理意识与能力的提升。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强化与落实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抓紧建立与完善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内控制度与机制,全面构建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提升识别、防范与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会将继续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防控风险,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自2001年修订并发布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情况、相关法律以及证券交易所监管实践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逐渐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难以完全适应证券交易所发挥一线监管职能、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为加强党对证券交易所的领导,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运营者和一线监管者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作用,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监管实践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化证券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体现和发挥会员的法律地位及作用;二是进一步促进证券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设监事会并进一步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明确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强化交易所对会员的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强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停复牌的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
此次修订是从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质、特点、市场职能定位出发,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成熟经验,认真吸取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的深刻教训,所做的一次有针对性的更大修改完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修订,对交易所回归本位,切实发挥好对证券交易活动组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功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有重大意义。通过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前端管控,实时监控市场重大异常波动,有利于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并化解市场风险;通过强化对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并处置异常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健全交易所自身机制,有利于促进交易所建设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流的、国际化的证券交易所。
三、为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工作要求,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促进更多的资源优化配置到实体经济最需要的领域,持续增强首发企业监管力度,加强在审企业问题线索发现和查处,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此次现场检查,共涉及35家企业。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严格执行会计政策、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招股说明书部分信息披露口径前后不一致、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现金使用不规范、会计凭证编制不规范、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等问题。我会已通过反馈意见函形式告知并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予以整改、落实。
此次现场检查,是我会在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严控审核质量和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系统参与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重要成果。此次检查,向稽查局移送了2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部分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处理。
检查中发现,广东科茂林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账外支付费用、虚构利润,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涉嫌虚假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等问题;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涉嫌存在将公司资金大额提现存入实际控制人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供应商虚开发票后返还款项、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账外支付费用等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将相关线索移送我会稽查部门处理。
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原材料投入产出存在明显异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载的交易对手方与资金流水显示的对手方不一致、部分费用确认金额与后附发票不符、开具无实际销售活动的发票等问题,在成本核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嫌违反发行条件,我会将视问题性质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核查不充分、重要事项尽调不到位、工作底稿不完善等问题,我会也将按程序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持续向市场传导监管压力,其间有13家企业提交撤回申请。现场检查对净化审核环境、支持真正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起到了良好作用。
2017年下半年,我会将继续开展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稳定。
四、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刘士余主席与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主席戈齐斯在北京签署《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产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对于进一步加强双方在证券期货领域的监管交流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中希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61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6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日前,证监会启动调查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共18起案件,专门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案件部署以来,稽查部门集中力量,迅速行动,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目前取得重大进展。其中15起案件已经完成现场调查,陆续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批案件调查情况看,当前内幕交易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交易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往往超过千万元,有的甚至数亿元,且一半以上案件获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在巨大利益诱惑下,违法人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不少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二是亲友之间传递内幕信息比较普遍。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直接交易减少,向亲友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的情况逐渐增多,近四成案件涉及内幕信息多级多向传递。三是涉案人员人数众多。其中,既有同一单位多人分别实施内幕交易的,例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重组对手方的相关人员等;也有同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先后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四是重复、屡次违法违规多有发生。有的主体因操纵市场违法被我会依法查处后,又因内幕交易再次被调查;有的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反复出现内幕信息泄露行为。
这批案件显示,内幕交易高风险领域和环节包括:一是并购重组领域。有的并购重组双方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分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严重妨碍并购重组市场秩序;有的市场中间人一边向上市公司推荐重组项目,一边暗中利用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严重损害市场诚信基础;有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后,直接使用实名账户交易相关股票。二是“高送转”环节。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高送转”信息实施内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高送转”及其他多项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内幕信息后,指使下属公司员工实施内幕交易。三是“股权结构变化”环节。有的单位在“举牌”上市公司过程中,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举牌”信息内幕交易;有的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过程中,向其客户泄露收购信息。
内幕交易破坏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违背信义义务,侵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惩治。证监会发言人高莉表示,资本市场任何人、任何机构在任何时候的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有记录,我会都将盯住不放,彻查严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继续保持对内幕交易的高压严管态势,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六、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吴某群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宜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杨杰与吴某群存在通讯联络,后立即使用“唐某凤”账户卖出“ST宜纸”,用时10分钟即将其持有的82,700股“ST宜纸”全部卖出,避损金额约29.3万元。胡杨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胡杨杰违法所得约29.3万元,并处以约29.3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黄钦来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在任职期间内,黄钦来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约10,893.1万元,盈利约363.5万元。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约363.5万元,并处以约1,090.7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富资本)未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在销售相关产品过程中未对所有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相关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新富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新富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先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他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昌仕、任蕾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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