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在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整体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投资者信心不断回升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非法证券活动各地都有发生,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
[主持人]目前,通过各方的努力,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已经初步得到遏制。今天,我们为大家请到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做客中国政府网,和大家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魏学春]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我先请魏主任和大家聊聊监管部门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开展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请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魏学春]非常荣幸有机会在中国政府网和网民朋友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感谢广大网友对证券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在回答各位网友的提问之前,请允许我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相关背景向大家做些简要的介绍。
[魏学春]在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整体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投资者信心不断回升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非法证券活动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魏学春]2006年证监系统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000余件,2007年前三个季度达1100余件。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新暴露出来的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不法机构数量逐步下降,且发生的时间大多是在2006年及以前。但是,近一时期以来,通过网络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
[主持人]是通过网络吗?
[魏学春]对,通过网络非法发行股票,还有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蔓延速度很快、危害面也非常广。这一新的动向引起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的高度重视,在今年8月31日召开的协调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已做出相应的部署。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做了安排,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魏学春]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国办发99号文,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界限、组织体系、执法标准、善后处理等各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明确各地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魏学春]截至目前,已有31个省市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办发99号文的实施意见,为有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位网民朋友,如果您对这些问题感兴趣,请与我们交流您的意见,欢迎大家提问,谢谢。
[网友“千堆雪er”]各种媒体都在宣传要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究竟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您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
[魏学春]究竟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这个问题非常关键,这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最核心的一个问题。要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侵害,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法定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证券活动。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日趋活跃,以到境内外上市为名,推销所谓“原始股”的非法证券活动又呈高发态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魏学春]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机构或个人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公司的大股东打着转让股份的旗号,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以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的行为。
[魏学春]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因此,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均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魏学春]目前,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等违规从事证券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买卖证券。
[网友 axia6097]魏主任,你好!请您介绍一下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表现形式?
[魏学春]与前几年以“兰州证券黑市”假股市、假报单、假成交、真诈骗为典型代表的借证券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相比,现阶段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
[魏学春]一些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以未上市公司股东代理人或财务顾问等身份,通过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形式,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各类销售网点。其中一些中介机构从事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还带有明显传销性质,采取类似“洗脑”方式进行宣传,逐渐形成一张巨大的销售网络,且内部组织严密,对外界调查持高度警惕。
[魏学春]在此过程中,一些股权托管机构为获取非法收益,为投资者出具所谓的股权托管证,客观上为非法证券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迷惑性,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
[网友 海洋心]非法证券活动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我想了解一下它有哪些特点?
[魏学春]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实践来看,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从目前查处的案件和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中西部地区,刚才我也介绍过了。
[魏学春]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销售,一方面这些地方经济发达,老百姓口袋里闲钱较多,投资意识比较强;另一方面发行股票的企业不在当地,企业状况如何,全凭中介机构“忽悠”,投资者明知上当,也无法追回损失。
[魏学春]三、境外上市成为卖点。几乎所有非法发行都以到境外上市为诱饵,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这些企业不仅违法发行股票,而且还涉嫌金融诈骗。
[魏学春]四、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欺骗投资者。非法中介机构欺骗投资者的另一个手法是编造虚假信息,将一个经营业绩一般、亏损,甚至不存在的企业描绘成业绩优秀、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
[魏学春]五、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有的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兜售股票,带有传销性质;有的采取股份置换方式;有的采用信托、集资等方式。而且涉案的资产很容易被转移,证据也容易被销毁,这些人员也很容易潜逃。
[魏学春]六、非法中介机构与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巧演“双簧”,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欺骗性。特别是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迷惑投资者。实际上,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
[网友 天涯11]政府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魏学春]对各种非法证券活动,我们的态度是,坚决打击,毫不留情。之所以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势,是由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性质和危害性决定的。
[魏学春]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从已立案调查的案件看,范围小的涉及几个省市,多的涉及二、三十个省市;涉案金额大多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达到数亿元;牵涉到投资者少则上百人,多则数千人。
[魏学春]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与其他领域先后出现的各种欺诈活动相比,利用股票发行或转让进行欺诈活动,本质是相同的,方式方法更隐蔽,迷惑性更强,不仅老百姓很难识别,有时甚至需要监管部门花很大力气来进行认定。而且这种“一本万利”或者是“无本万利”的事如果不及时制止,它就会像瘟疫一样迅速蔓延开来。
[魏学春]三是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从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看,这些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人都是有预谋,精心策划的,有的还有很高的反侦察手段,当公安机关收集到一定证据,决定实施抓捕时,经常出现人去楼空,证据被销毁,赃款不知去向。
[魏学春]四是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比较脆弱,取缔后的善后工作和维稳工作难度很大。
[魏学春]由于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在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的同时,着重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网友 ayre]请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法律依据吗?
[魏学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做了相应安排,主要有:一、《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魏学春]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现在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贯彻国办9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等。
[魏学春]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随着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不断深入,相关法律制度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网友“ayre”]如果不法分子通过非正规渠道出售股票,骗取钱财,会受到哪些制裁?
[魏学春]对于这个问题我将用较长的时间来回答一下。相关法律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不法分子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魏学春]关于非法发行证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不法分子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不法分子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魏学春]以发行股票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法分子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魏学春]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不法分子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魏学春]以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法分子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魏学春]我给广大网友介绍几起经刑事判决过的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2006年8月,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股权买卖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案犯方坤等三人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谎称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骗得钱财二千万”的必得利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魏学春]2007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非法销售“百老汇国际公司”等四只股票的谢长华等人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2007年5月,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四川绿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4万元,被告人陈大友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被告人龚述义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主持人]网民对案件追诉标准较为关注。请问,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会依据什么样的追诉标准?
[魏学春]非法证券活动确实像网友所讲的,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关于处理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发行股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魏学春]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任何非法证券活动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 小梅花]今年以来各种媒体电视报道了大量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查处情况,能不能介绍目前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基本情况?
[魏学春]在这里,首先要感谢媒体界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随着各种媒体广泛、深入的报道,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识别和防范的意识不断增强。据统计,2006年证监会系统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超过1000件,2007年前三个季度达到1100余件,非法证券活动处于高发期。目前,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魏学春]一是投诉量虽然居高不下,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但投诉反映的非法证券活动大多发生在去年或更早,今年新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约占投诉量的5%,表明随着打击和宣传力度的加强,非法证券活动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增强。
[魏学春]二是非法证券活动的地域特征仍然明显。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魏学春]三是非法证券活动出现新动向。这个新的动向是什么呢?就是近来通过网络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且蔓延速度快、危害面广,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主持人]网友"王者归"和"大花布"都提出这样的问题:政府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魏学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目前,一套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魏学春]在制度层面,有《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有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99号文的明确规定,还有各地方政府颁布的落实国办发99号文的实施意见。
[魏学春]在组织层面,中央成立了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地方的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魏学春]在工作机制层面,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了协调小组定期工作会议制度、信息月报制度、工作简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大案要案的督办制度等制度;善后处理方面,在现有法律架构内,证监会联合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等单位,正积极探索研究投资者民事诉讼保障机制。
[魏学春]在舆论宣传教育层面,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魏学春]目前,通过各方努力,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非法证券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要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在结合工作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对非法证券活动力求做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将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网友 peersu]政府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时,经常强调投资者教育,为什么把投资者教育看得那么重?
[魏学春]这位网友提得很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须集中力量推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判决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震慑犯罪分子。与此同时,更重要的工作是研究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这就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时提示风险。
[魏学春]加强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是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有效措施,是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重要手段。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投资者教育难度大,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社会大众容易接受的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网友“endless123”]有些人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是对其危害性缺乏认识,那么作为一般投资者如何防范和识别这些非法证券活动?
[魏学春]这个问题很具有代表性,对于普通的投资者,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这里,我可以介绍几个简便易行的方法:一要认清非法证券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身识别判断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主持人]这是要调整好自己的心理?
[魏学春]对。而且对“高额回报”的股票投资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是观察股票的发行、转让方式。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公告、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主持人]这是硬指标?
[魏学春]对。如果没获核准,就可判别是非法发行股票。
[魏学春]三是从发行、转让股票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魏学春]四是观察股票的发行、转让活动是否具有上面介绍的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和形式。如果有,就应当及时远离,避免上当受骗。五是遇到判断不清的问题时,可及时向当地证监部门咨询。
[网友 axia6097]如果购买了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这些公司发行的股票也未经证监会的核准,那该怎么办?
[魏学春]作为个人在购买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可轻信各种非法证券活动所编造的美好“钱景”,更不能主动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些投资者没有认识到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甚至心存侥幸,认为这是迅速致富的捷径。
[魏学春]只有当这些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不能兑现其所谓上市的承诺时,投资者才真正意识到上当受骗。投资者购买了非法发行的股票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这期间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滞后时间。
[魏学春]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认清打着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幌子所编造的骗局,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
[魏学春]如果非法证券活动行为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向犯罪行为人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赔偿。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到当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投诉举报,寻求帮助。
[网友 矛盾ing]作为个人,若发现了非法证券活动应该怎么办?
[魏学春]我要提醒投资者,不要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投资者若发现了非法证券活动,可以到当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投诉举报。
[魏学春]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地方政府建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在该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办发99号文,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魏学春]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市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办发99号文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发改委、国资委及宣传部门等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
[魏学春]从各地发布的实施意见看,都明确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机制运行和宣传教育等各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形成了联合打击的合力,为有力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网友 玉门春风郎]现在股票市场很火,我想买股票,到哪些合法的场所?通过什么样的途径?
[魏学春]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应通过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同时,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网友 axia6097]我是一个从事股权投资的股民,请问监管部门,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有何设想?
[魏学春]根据国办发99号文的要求,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股份转让纳入法制轨道。
[魏学春]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07年的一项工作重点。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和国办发99号文的要求,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发行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主持人]非常感谢魏主任回答网友这么多的问题,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谢谢。
[魏学春]谢谢!
转自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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