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通报了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最后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4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4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杨某栋系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汇纸业)定向增发及利润分配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安与杨某栋存在见面接触,聊天过程中杨某栋提起博汇纸业可能会增发,后林安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和“刘某”账户买入“博汇纸业”775,900股,获利约301万元。林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林安违法所得约301万元,并处以约301万元罚款。二是黄某嵘系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达股份)拟收购多家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胡建东与黄某嵘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胡建东控制使用“胡某淑”等3个账户买入“科达股份”843,300股,没有违法所得。胡建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胡建东处以60万元罚款。三是魏某杰系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赛股份)拟收购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刘小萍与魏某杰为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小萍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新赛股份”55,400股,获利5572.75元。刘小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小萍违法所得5572.75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四是朱某同系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钱江生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胡鸣一与朱某同为夫妻关系,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鸣一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钱江生化”10,000股,没有违法所得。朱毅超是朱某同的儿子,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毅超控制使用“沈某”账户买入“钱江生化”15,000股,没有违法所得。胡鸣一、朱毅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胡鸣一处以3万元罚款,对朱毅超处以5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李大伟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李大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大伟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继续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问:近期,有市场舆论反映,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已有明确的审核政策。请问发行审核中具体如何把握?
答: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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