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准备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
(一)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挂牌公司自行编制。
(二)挂牌公司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三)挂牌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挂牌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
(四)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应于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方可变更。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后方可变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披露时间,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布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
(五)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应于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六)进行临时报告披露的,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提交信息公司
(一)主办券商对拟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文件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不相符合的,主办券商应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拟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2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无异议后,应最迟于T日(T日为公告披露日,且需为转让日)20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以下简称“流转表”,见附件1)传真至信息公司,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信息公司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ssi@cninfo.com.cn),并与信息公司电话确认收悉。如T+1为非转让日,则T日下午收市后披露T+1公告。若流转表无法传真送达信息公司,可以将已盖章流转表的影印电子版随公告电子文档上传至业务平台或发送至邮箱。
三、信息公司公告处理及披露
信息公司对披露资料采编整理完成后,于T日非股票转让时段上载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披露完成后,信息公司回传流转表给主办券商作为回执。
四、公告披露后的事后处理
(一) 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
公告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后,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如发现有重大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公告。原已披露的公告不做撤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平台审阅挂牌公司公告,若发现公告不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公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处理。
(二) 撤销或替换公告的处理
一经披露的公告不得随意被撤销或替换。
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确有理由认为已披露的信息需要被撤销或者全文替换的,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递交盖有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公章的书面申请,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的,可联系信息公司进行撤销或替换。
(三) 补发公告的处理
挂牌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公告,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公告的,挂牌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披露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公告的,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补发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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