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调解知识介绍之四:行业调解
行业调解,是指行业协会作为调解主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行业性纠纷的活动。行业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可行地解决纠纷,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
(一)行业调解的优势
行业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其自身优势:
1、行业调解的专业性。纠纷各方寻求行业协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主要是因为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相关事务十分专业,能够快速合理地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纠纷调解员,对于行业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更能从法律和技术角度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其调解就能比普通调解员更加游刃有余。
2、行业调解的相对权威性。这一点是和其他调解方式比较而言的。行业协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其行业内部诚信自律和评级监督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会对调解的成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行业内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可以为调解效力提供一定保证。
3、行业调解的调解成本较低。如果行业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则意味着要投入较高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成本,二是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包括声誉成本和关系成本,经济成本则包括各种费用的支出、时间耗费以及可能带来的各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如果纠纷各方利用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相对减小,而且为纠纷各方可能存在的合作关系留有余地。同时,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促成纠纷各方尽可能就纠纷解决达成合意,使纠纷各方避免因陷于诉讼而付出更多的机会成本。
(二)行业调解的地位
1、行业调解在行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行业纠纷多源自同行间的竞争或合作,或者行业成员与相关利益主体的交易行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常常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所以调解作为一种高效又相对比较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为纠纷各主体所青睐。另一方面,在上游就解决大部分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利益纠纷不是很复杂的问题,把重大疑难问题留给法院,是理顺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战略的根本目的。
2、行业调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200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通过协会网站上的在线申请平台接收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网址为:http://www.sac.net.cn/hyfw/zqjftj/zx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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