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5年4月27日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素质,规范调解员管理,根据《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解员的聘用
第二条 调解员应当由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熟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的人担任,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协会会员单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有6年以上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有5年以上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的人员;
(三)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工作人员;
(四)有5年以上纠纷解决经验的律师、仲裁员或人民调解员;
(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直接从事法律、经济教学或研究的专家学者;
(六)其他能胜任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调解员资格条件且有意愿从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可向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递交《调解员申请登记表》。
相关单位也可向调解中心推荐调解员,填写《调解员推荐表》,并经被推荐人本人签字后,递交调解中心。
第四条 调解中心对《调解员申请登记表》和《调解员推荐表》进行审查后,对拟聘任的调解员,由调解中心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五条 调解员聘期四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调解员在聘期内如有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或遇有长期出国等情况,应及时告知调解中心。
第六条 调解员聘任期届满前,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在聘任期内的表现予以考评,考评通过后,可由调解中心予以续聘。
未被续聘且在原聘任期内调解的纠纷尚未完成的,可以继续调解。
第七条 在聘任期内,调解员主动提出辞职或有以下不称职或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由调解中心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犯罪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正、中立、独立原则,受到当事人有效投诉的;
(三)未按照《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四)违反调解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负责任的;
(五)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中心安排的调解培训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中心安排的调解任务的;
(八)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
(九)其他违反《办法》、《规则》以及本办法规定或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第八条 调解中心应根据调解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解员名册,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调解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积极、主动地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 调解员被聘用后,应当签署《调解员承诺》,承诺根据调解规则,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调解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被确定为调解员:
(一)能够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纠纷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二条 调解员被确定调解具体纠纷的,有义务向调解中心报告可能引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
第十三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等事项。
第十四条 调解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调解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双方当事人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调解员不得在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争议中担任代理人。经调解的纠纷若发生仲裁或诉讼,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仲裁程序中作为仲裁员,亦不得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证人。
第十七条 调解员不得有欺骗、胁迫、诱导等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发生。调解员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并不得对纠纷当事人保证调解结果。
第十八条 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调解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 调解员培训
第十九条 调解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调解员应参与调解中心要求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调解技能与方法、调解员职业操守、调解文化等调解理论与实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调解中心要求调解员参加的培训活动所需的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由调解中心承担。
第五章 调解员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中心根据调解纠纷数量、调解行为规范性等情况对调解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表彰调解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调解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理事会负责修改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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