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谢某反映:其于2015年1月15日从资金账户转账,发现资金无法转出,询问营业部,营业部称因其身份证过期,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才能转出。但谢某表示其身份证是2015年1月5日过期的,其分别于1月7日、1月10日转入资金都成功了,现在转出资金却要求提供临时身份证,其认为营业部的做法不合理,要求营业部立即允许其转出资金。
调解过程及结果:
协会将谢某的投诉情况转告营业部后,营业部回复协会,称营业部是根据《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限制资金转出措施的。客户的身份证过期后,营业部的系统会自动阻止资金转出。客户如要转出资金,须提供临时身份证到柜台办理。但营业部向客户解释后,客户称其已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不愿意办理临时身份证。
随后协会联系谢某,向其解释相关规则,建议其尽快去办理临时身份证,从而尽快转出资金。后营业部告知协会:客户已用临时身份证到营业部转出资金。
案件评析及启示: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或者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客户的身份证过期后,营业部应给予客户一个合理期限更新身份证,而不能在客户的身份证过期后就立即限制资金转出。该营业部的系统没有设置合理期间,这是不适当的。另外,营业部事先没有通知谢某,告知其身份证到期后不能转出资金,而且在谢某的身份证过期后又允许其转入资金,这也会给谢某一种错觉,认为其身份证到期后不会影响其转出资金。
本案的启示:证券公司在理解国家相关规定和自律规则时,应准确理解。制定公司的内部规定和相关流程时,应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慎讨论后通过。证券公司应完善公司系统的细节,例如本案中,既然身份证到期后系统设置了自动阻止资金转出,那么在身份证到期前,系统应考虑设置成自动发送短信提醒客户,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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