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谭某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诉,反映其在该营业部员工张某的劝导下开立证券账户,并在其强烈推荐下购入某股票导致亏损,其后张某向谭某推荐期货对冲产品,以期获取收益填补此前股票的亏损,并承诺赔偿损失。在期货账户同样出现亏损后,张某并未兑现赔偿损失的承诺,且谭某与张某所属营业部协商无果。
经双方同意,本案由协会调解员进行调解。经了解,张某承认自己没有证券投资顾问资格,曾根据某公司研究报告向谭某推荐股票,并根据自身判断对期货投资品种和交易方向提供了建议,但否认自己曾对投资收益作出保证或承诺赔偿损失。
同时,营业部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营业部对员工及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是合规和尽责的,也对客户做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和员工执业行为限制的提醒。
此外,谭某与张某原为私交甚好的朋友关系,因此谭某对张某的投资建议非常信任。而张某也认为,谭某作为自己的朋友,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可能说话内容比较随意,并未考虑其作为一名专业的证券从业人员所应有的语言规范,从而造成了谭某的误会。
在调解员的分析及劝导下,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达成以下共识:一、张某就相关投资建议造成谭某损失进行道歉。二、张某同意向谭某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该案例告诉我们:(1)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杜绝非证券投资顾问提供证券买卖建议的违规情形。(2)证券从业人员要区分私人交往和岗位职责,处理好亲友成为客户后的关系,保持执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3)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应简单听信他人建议买卖股票、期货,而应全面、细致了解相关情况后,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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