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所载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提出要约、招揽或建议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亦不构成提出任何投资建议或任何形式的服务。本文件并非针对亦不拟发给任何其法律或法规不容许的司法权区或国家的人士或实体又或供其使用,也非针对亦不拟发给任何会令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称“该等实体”该等实体,各称“实体”)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又或此等公司所营运的任何公司须受该司法权区或国家任何注册规定所规管的人士或实体又或供其使用。
本文件概无任何章节或条款可视为对任何该等实体带来任何责任。任何在深交所、上交所及联交所执行的证券交易,包括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合称“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者,其买卖、结算及交收的权利与责任,将完全取决于相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适用规则以及中国内地及香港的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尽管本文件所载数据均取自认为是可靠的来源或按当中内容编备而成,该等实体概不就有关数据或数据就任何特定用途而言的准确性、有效性、时效性或完备性作任何保证。若数据出现错漏或其他不准确又或引起后果,该等实体及其营运的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负责。本文件所载数据乃按“现况”及“现有”的基础提供,数据内容或会在沪港通及深港通实施过程中修订或更改。有关资料不能取代根据阁下具体情况而提供的专业意见,本文件概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对使用或依赖本文件所提供数据或作出的表述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沪港通及深港通概览
第三节:交易安排(只有英文版本)
第四节:结算与交收(只有英文版本)
第五节:风险管理 (只有英文版本)
第六节:市场信息 (只有英文版本)
第七节:参与资格 (只有英文版本)
第八节:假期与恶劣天气情况安排(只有英文版本)
第九节:系统技术 (只有英文版本)
第十节:税费安排 (只有英文版本)
第十一节:监管框架(只有英文版本)
第十二节:深港通项目执行(只有英文版本)
附录
附录I: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买卖沪股与深股的主要分别(只有英文版本)
附录II:沪港通及深港通的交易安排(只有英文版本)
第一节:前言
概述
1.1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联合公告,原则上批准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
1.2 在沪港通项目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建立了市场间买卖盘传递技术设施,从而让各自市场的投资者能够买卖对方市场的合资格证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将负责为各自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透过沪港通进行的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存管及代理人等相关服务。
1.3 沪港通是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合作的一项重大突破,对香港和内地均具有重要意义。其首次为跨境人民币流动提供了一个可行、可控并具可扩容性的渠道,亦吸引了更为广泛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为内地资本账户的进一步开放及人民币国际化铺平了道路。另一方面,香港亦将因此获得市场资金流动性的提升及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扩展,并可再次巩固其作为“让世界走进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的重要门户的角色。
1.4 沪港通的设计遵循几个主要原则,即:确保两地市场毋须对其监管架构作出重大改动、跨境资金有序可控以及互联互通模式具可持续性并可进一步扩展至其他市场及╱或资产类别。沪港通已于2014年11月17日推出,有关详情可于港交所网页查阅。
1.5 继沪港通成功推出后,市场相信推出深港通可以进一步扩展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深港通将会采取大致与沪港通相类的原则及设计。
1.6 2016年8月16日,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发表另一联合公告,原则上批准深圳与香港建立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以及批准实时取消沪港通下的总额度。本资料文件旨在解释沪港通及深港通的详细运作流程,侧重于解释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如何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所载内容主要为技术性资料,专为有兴趣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市场参与者而设。附录I主要指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买卖沪股与深股的分别。投资者如欲进一步了解沪港通及深港通,可参阅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专为投资者所准备的「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再创新里程-投资者数据文件」http://www.hkex.com.hk/mutualmarket_c。
1.7 有兴趣参与沪港通及/或深港通的市场参与者可参考此文件英文版第七节及第十二节所载的参与资格以及申请要求。
1.8 交易所参与者及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如欲进一步了解沪港通及/或深港通的相关细节,或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参阅以下网站或联系咨询热线/邮箱:
沪港通及深港通网站:http://www.hkex.com.hk/mutualmarket_c
交易所参与者咨询热线:2840 3626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咨询热线:2979 7123
交易所参与者咨询邮箱:trd@hkex.com.hk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咨询邮箱:clg@hkex.com.hk
1.9 深港通的正式推出将视乎多项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包括相关交易及结算规则及系统的准备、获得所有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份适应其运作及技术系统、跨境监管及执法合作的安排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已准确就绪。部分细节仍需待有关当局确认及进一步讨论。当有进一步数据或数据有任何更改时,将会尽快通知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
第二节:沪港通及深港通概览
为何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
2.1. 沪港通及深港通将为香港资本市场创造继20年前内地公司赴港上市风潮之后的又一历史发展契机。连同现行的QDII、QFII及RQFII计划,沪港通及深港通首次为更为广泛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行、可控并具可扩容性的渠道直接进入内地及香港市场参与投资。沪港通及深港通预期将可同时吸引内地及国际投资者,提高香港市场的资金流动性。
2.2. 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创新之处在于两地市场的参与者将能够以低成本交易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
(a) 不改变现行市场架构;
(b) 在港的市场参与者可利用其现有的香港交易所参与者身份透过市场间买卖盘传递技术买卖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而无须与其他机构建立额外的关系;
(c) 两地结算所担任中央结算对手(「中央结算对手」),确保跨境结算及交收风险得以受控;
(d) 可与QDII或QFII等其他计划共存,市场参与者将可受惠于其中的价格竞争。
主要特征
2.3. 参与者与投资者资格
2.3.1 沪港通及深港通将开放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惟参与者须符合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以及结算所指定的若干资格及准备方面的规定。
2.3.2 在沪港通及深港通项目下,买卖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A股将开放予所有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惟深港通开通初期,能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
2.4. 交易
2.4.1 在沪港通项目下,联交所已于上海成立一家附属公司(「联交所子公司」)协助交易所参与者将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买卖A股的订单传递至上交所。此联交所子公司已成为上交所非会员交易参与者,作为执行经纪将交易所参与者的A股买卖订单落盘至上交所(「沪股通」交易)。上交所亦作出类似的安排协助内地投资者买卖联交所上市股票(「港股通」交易)。
2.4.2 在深港通项目下,联交所已于深圳前海成立另一家联交所子公司协助交易所参与者将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买卖A股的订单传递至深交所。此联交所子公司已成为深交所非会员交易参与者,作为执行经纪将交易所参与者的A股买卖订单落盘至深交所(「深股通」交易)。深交所亦作出类似的安排以协助内地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
2.4.3 交易所规则章节14A,内容涉及于沪港通项目下,交易所参与者透过相关联交所子公进行沪股通交易的权利及责任。交易所规则将会新增一个章节(章节14B),内容涉及于深港通项目下,交易所参与者透过相关联交所子公进行深股通交易的权利及责任。现时非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如有意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需提交申请及与每一间相关联交所子公司签署承诺书。现时为中华通交易参与者,如有意参与深港通,则需与深圳前海的联交所子公司签署承诺书。
2.4.4 沪港通及深港通将涵盖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部份股份。具体范畴详见英文版本第三节。
2.4.5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风险的审慎管理风险,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均保留可暂停相关沪股通交易/深股通交易及/或港股通交易的权利。。暂停交易前,有关市场会先取得相关监管机关的批准。
2.5. 结算与交收
2.5.1 在沪港通项目下,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已成立沪港结算通,双方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者,分别为沪股通交易及港股通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2.5.2 所有在上交所执行的交易均将在中国结算交收,这亦包括由交易所参与者透过上海的联交所子公司传递至上交所并在上交所执行的交易。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香港结算将代替其结算参与者在上海与中国结算完成沪股通交易的结算与交收;另一方面,香港结算亦会在香港与其结算参与者交收此项交易。对于内地投资者参与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与交收,中国结算亦作出类似安排。
2.5.3 在深港通项目下,香港结算将代替其结算参与者在深圳与中国结算完成深股通交易的结算与交收;另一方面,香港结算亦会在香港与其结算参与者交收此项交易。香港结算将会扩展现时于中国结算的参与人身分,替其结算参与者承担深股通交易的交收责任。对于内地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与交收,中国结算亦作出类似安排。
2.6. 结算风险管理
2.6.1 在沪股通的结算与交收过程中,由于香港结算将衔接其结算参与者与中国结算之间的交收,有关风险管理措施亦被纳入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内以反映结算参与者于上海A股市场运作的责任。于深港通项目下,由于香港结算亦将衔接其结算参与者与中国结算之间的交收,故此香港结将会实施新的风险管理措施。
2.6.2 香港结算会采取措施以避免风险跨市场传递。
2.7. 信息技术
2.7.1 联交所已建立一个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称「CSC」),统一传递交易所参与者的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订单至沪深两所。有意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的交易所参与者将需安装专用的网关(称「CC OG」)与CSC连接。结算参与者将使用现有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以及参与者网间连接器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
2.8. 税费安排
2.8.1 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参与跨境市场买卖的投资者需支付交易执行地市场目前施行的税费安排。沪股通交易/深股通交易的相关税费需以人民币缴纳。深股通交易的税费需视乎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进一步的安排及需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香港结算就其对结算参与者持有的沪股提供股存管及代理人服务收取组合费,计划于深港通推出时,将会把结算参与者持有的深股纳入同一个组合,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订明的分级费率一并计算组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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