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证监会部署了专项执法行动第四批共10起案件,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启动以来,稽查部门集中力量,全力推进,10起案件均已查实,其中8起案件已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
10起案件分别涉及违规经营、利益输送、操纵市场、老鼠仓四类违法行为,主要特点有:一是资金募集环节问题集中。集中表现为有的通过电话陌生拜访向不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不设投资门槛“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甚至提供保底承诺。二是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有的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多只股票价格;有的借用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和配资账户筹集巨量资金操纵多只股票;有的涉及多起操纵市场案件,非法获利巨大;有的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从事投资,挪用近亿元基金财产用于其他业务支出。三是利益输送手法新。有的通过大宗交易将所管理产品持有的股票低价转让给其他私募产品,进行利益输送;有的利用股指期货远期合约不活跃的特点,在其管理的产品之间以约定价格对倒交易,虚增自身产品业绩;个别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利用他人账户高杠杆牟取“跟仓”收益,趋同交易金额近2亿元,非法获利上千万元。四是登记备案不规范。部分机构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产品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备案产品的比例高达70%,违规开展私募业务。
合规经营、强化风控是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私募基金应当聚焦财富管理主业,回归理性价值投资,专业尽职对待受托资产,忠于投资者利益。下一步,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乱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