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通报近年来查处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案件情况,二是通报新三板市场稽查执法情况,三是通报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资本市场受信息驱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传播及时公平有序是公众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科学决策、监管信号准确传导的重要基础。近两年来,市场主体多元化特征与信息传播网络化趋势相互叠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证监会依法履行《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管执法职责,坚决打击各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立案稽查相关案件7起,行政处罚11起,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起,移送公安机关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2起。
2017年,我会先后对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陆某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同花顺网络传播误导性信息、曾某雄编造传播期货市场虚假信息等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将马某超(无业)编造传播“中纪委凌晨重大指示,A股相关负责人员受全面调查”虚假信息行为移交公安机关采取治安处罚措施。
相关案件显示,从虚假信息的类型看,随着监管执法力度加大,恶意编造监管动向甚至监管政策的明显增多,相关案件比重达到75%,甚至出现为牟取私利编造监管机构将调查“做空势力”的谎言。从涉及的市场领域看,虚假信息的编造传播已经不限于证券市场,开始向期货市场蔓延。有关人员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蛋品流通协会”等所谓期货行业组织的名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沪镍1601合约”、“JD1609合约”等期货合约价格。从违法主体上看,个别媒体、自媒体工作人员为吸引眼球屡次作案,最近2年此类人员涉案数量占到此类案件总量的71%,应当引起各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充分警醒。从虚假信息传播路径看,由前几年的“广场式”公开散布为主,转变为“茶坊式”社交网络集聚、传播后转公开为主。有的人将微信群或朋友圈内的不实信息变造拼接、恶意删减、修改信源、篡改标题后公开散布,造成严重后果,还有财经网站过度依赖自动抓取软件,在信息审核方面严重失职。
依据我国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属于严格禁止的行为。编造证券期货虚假信息违反法律,传播虚假信息同样违反法律;构成违法的,相关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参与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证监会会同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坚决整治资本市场造谣传谣乱象,坚决查处各类主体、各个领域、各种手法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资本市场信息传播正常秩序。我会将继续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严密盯防、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底扩大试点以来在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扩大投资途径的重要渠道。随着市场规模扩大,有些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市场交易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新三板规范发展。近年来,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新三板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有效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统计显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受理新三板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有效线索51件,组织调查42件,调查启动率82%;依法立案33起,立案率79%。从案件类型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滥用持股优势单独或合谋操纵市场比重最大。稽查部门对29起违规披露、8起操纵市场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占该领域同期启动调查数量的88%。从违法主体看,挂牌企业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市商涉案最多。近两年,证监会已经对9起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其中违规披露8起、操纵市场1起。另有21起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并进入审理程序。参仙源公司财务造假、晨龙锯床违规披露、易所试与中泰证券合谋操纵市场等一批典型案件被严肃查处,形成有力震慑。
这些案件显示,一是财务造假隐患大。有的挂牌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金融票证人为制造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持续流入假象,虚增利润1.5亿元。有的通过费用违规资本化少计成本,通过关联交易多计收入,虚增利润1.3亿元。二是串通欺诈问题多。有的挂牌企业与做市商合谋,为了以目标价格增发股票,利用资金优势约定交易,操控利好消息披露节奏拉抬股价。有的券商从业人员为了降低业绩考核基准与外部投资者串通,以远低于其他做市商报价和即时成交价的价格连续申报卖出,操纵多只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三是顶风作案动机杂。有的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了高价减持通过高杠杆配资成立资管计划,大额对倒诱骗他人接盘。有的为了进入创新层滥用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提高成交量。
为加强监管执法,保护投资者权益,近年来证监会着力强化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对挂牌企业专项检查,严查违规占用资金,督促中介机构提高业务质量。二是在日常监管检查的基础上与全国股转公司建立违法线索会商机制,超过一半的违法线索来自股转公司。三是以专项行动为抓手,集中部署和办理多起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释放执法信号,提升执法威慑。四是与公安司法、审计监督、法制工作部门就新三板监管执法和法律适用问题专题研讨,形成共识。
下一步,我会一方面将继续积极推动新三板市场监管条例出台,增加新三板市场制度供给,另一方面,我会将持续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对专门领域的违法乱象集中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三、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景晓军代人持股事项,未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5期定期报告中准确、完整披露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任子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第3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21条和《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任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景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是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烯碳)五项会计处理导致*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795.24万元,少计负债172.5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费用1,967.74万元,虚增净利润1,967.74万元。同时,*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及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借款事项。*ST烯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3条、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志明、熊帅辉分别采取10年和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柏某新系吉林森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森工)以人造板业务等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人造板集团出资、参股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高福波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信托)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福波与柏某新存在频繁的通讯联络,吉林信托控制使用吉林省九圣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长春恒信投资中心的证券账户买入“吉林森工”2,223.1万股,获利约4373.3万元。此外,涉案账户累计买入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达5%时,吉林信托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而是超比例买入325.6万股,成交金额约4102.5万元。吉林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73条、第76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2条、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吉林信托违法所得约4373.3万元,并处以约4373.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二是林竹兰系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秦川机床)2016年12月《企业财务快报》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竹兰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秦川机床”10,100股,获利5,289.88元。林竹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没收林竹兰违法所得5,289.88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蒋政时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在从业期间内,蒋政控制使用“李某均”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买入股票金额合计约4.7亿元,获利约5.3万元。蒋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蒋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约5.3万元,并处以约10.7万元罚款;同时,对蒋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转载者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