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会于2006年5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督察长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合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将合规管理仅作为合规部门的职责、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和《督察长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12月2日,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1月2日,共收到21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11家、基金公司10家)、10名个人合计31条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均认为《办法》整体较为成熟。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系统,实现合规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严格选任合规负责人,切实保障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通过合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促使行业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摘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2017年6月9日